
春季天干物燥
森林火灾的风险增加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不仅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还可能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产生危害
防范森林火灾,你我有责
人为或过失引起火灾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了解
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杜绝侥幸心理
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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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堆烧杂物引发山火
2025年12月28日,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麻风排山地段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08.13亩。
经查,该森林火灾系嫌疑人肖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规堆烧杂物引发。当日12时许,肖某在果园燃烧清理的果树矮枝杂物等,不慎引发火灾。目前,肖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焚烧纸钱引发山火
2026年1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麒麟山发生森林火情。在公安、消防部门处置火情过程中,嫌疑人郑某仍在试图点燃其他植被,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
经查,郑某错误认为放火可驱邪,遂违规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焚烧纸钱,引发山火。目前,郑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焚烧树叶引发山火
近期,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官山村委发生一起因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情,当事人已被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汤塘镇官山村委会村民吴某,在自家责任山清理杂草时,擅自焚烧荔枝树叶。吴某虽在焚烧后用泥土覆盖灰烬、确认无明火便离开,但仍未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最终引发森林火情。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目前执法部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依法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私自携带火种违规野外用火
2026年3月11日,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水唇镇墩塘村巡查时,发现村民彭某某和余某某存在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当场及时予以制止,未引发山火。

经调查核实,违法人员彭某某和余某某在林区内焚烧田草的行为,无视特殊防火时期的相关规定,私自携带火种并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已违反《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2号)》。彭某某和余某某对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不携带火种进山
不野外违规用火
文明祭祀、远离火源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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